中山醫學大學本校及外校學生修讀生物醫學科學學系為雙主修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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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施行細則依據「中山醫學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中山醫學大學跨校雙主修、輔系修讀辦法」訂定。 |
第二條 |
凡本校大學部學生及與本校簽定跨校雙主修協議之合作學校學生申請雙主修當學期前兩學期平均學業成績皆須達該系學生人數前百分之四十以內或八十分以上,均可申請。陸生申請雙主修之學系,以教育部當學年度或專案核定本校招收陸生之學系為限。 |
第三條 |
本系每學年可接受雙主修學生名額依年度公告為準。學生必須先修通過普通生物學4學分、普通生物學實驗1學分、普通化學2學分及普通化學實驗1學分。 |
第四條 |
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得自二年級第一學期開始至最高修業年級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學生須檢附雙主修申請書及歷年成績表各一份,經主修學系系主任及院長同意,於當學期公告申請期限內向本系提出申請,並完成資料繳交,逾期不受理。本系於規定期限內將審核通過名單送教務處核定。 |
第五條 |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應修滿主修學系規定應修科目學分且符合畢業條件外,同時應修畢本系全部應修必修及專業科目學分數,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 |
第六條 |
修讀雙主修學分,應在主修學系規定最低畢業總學分數以外加修,本系之科目有先後修習限制者,仍應依規定修習。本系與主修學系之必修科目名稱、內容及學分相同者,或內容相同,但科目名稱及學分不同者,經本系開課教師及系主任同意得抵免或改修其他科目。 抵免或改修其他科目原則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辦理。 |
第七條 |
修讀雙主修學生,每學期主修學系與本系之科目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 |
第八條 |
因故無法繼續修讀雙主修時,經相關學系主任同意,報請教務處備查後,准予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前項放棄雙主修資格,應於主修學系應屆畢業學年度內最後一學期畢業考前提出申請,並填寫「學生放棄修讀雙主修申請表」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逾期申請放棄則延長畢業年限一學期。學生主系已修滿應修科目學分,並符合畢業條件,但未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若欲領取主系畢業證書,則視同放棄雙主修資格。 |
第九條 |
曾申請放棄修讀本校任一學系雙主修,不得申請修讀本系雙主修。 |
第十條 |
修讀本系雙主修學生,於原主修學系辦理休學、轉學、校內轉系、退學及其它涉及原主修學籍變更之情事,修讀本系雙主修之資格亦隨之消滅。 |
第十一條 |
讀雙主修之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主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本系規定應修科目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一學年,若仍未能修畢本系規定應修科目者,則按主修學系畢業資格審核。 |
第十二條 |
修讀本系雙主修之學生,修業期限屆滿(含延長修業年限)未能修畢原主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但已達本系修畢資格者,不可認列其雙主修資格,且不得要求提供任何雙主修相關證明。其已修雙主修之科目得否視為學生所屬原主修學系畢業學分,依學生原主修學系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 |
修讀本系雙主修之畢業學生其歷年中、英文成績表及學士學位證書,均加註雙主修學系及學位名稱。 |
第十四條 |
本細則如有其它未盡事宜,均依照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跨校雙主修、輔系修讀辦法、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經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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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中山醫學大學生物醫學科學學系雙主修應修科目及科目學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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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記錄: |
103年06月20日 |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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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07月24日 |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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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04月20日 |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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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06月19日 |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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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07日 |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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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28日 108年05月13日 108年05月22日 108年08月20日 108年11月20日 111年01月18日 111年02月17日 111年07月15日 111年08月18日 |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醫科院中華民國108年06月12日1082101529號簽請教務處備查,108年06月19日公告)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