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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中山醫學大學生物醫學科學系系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山醫學大學生物醫學科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系友感情,加強系友團結,砥礪系友學術研究,促進系友事業合作與協助母系發展,並弘揚母校「誠愛精勤」之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山醫學大學生物醫學科學系(臺中市建國北路一段110)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均為本會基本會員。

 

1.    中山醫學大學生物醫學科學系(原生命科學學系)或研究所畢業者。

 

2.    曾就讀於本學系或研究所者。

 

第五條

 

凡現或曾任教於本學系所者,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六條

 

對本系所或本會有特殊頁獻者,經理監事會同意,得聘為顧問。

 

第七條

 

現就讀於本系所同學,均為本會之預備會員。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凡本會會員繳納會費後享有左列各項權利: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年會、定期性學術演講會及其他臨時性集會。

 

4.    接受本會之出版刊物。

 

5.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6.    與系友之聯繫、洽詢及其他服務之提供。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由大會推選之,組成理會。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七人,由大會推選之,組成監事會。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組之。常務理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任期二年,不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常務理事互選之,負責主持會務,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理監事不得同時兼任

 

第十六條

 

本會設總幹事及副總幹事各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委任之。總幹事秉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總幹事處理會務。

 

第十七條

 

本會由各畢業班各推舉一人為聯絡人。於需時,得於各地設立聯絡處並視實際需要成立分會。

 

 

 

第五章

 

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制定及修訂本會章程。

 

2.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3.    選舉理監事。

 

4.    討論有關會務事宜。

 

5.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

 

2.    對內處理一切會務。

 

3.    3.追認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履行職務事項。

 

2.    本會工作及職務之審議。

 

3.    經費及預算之稽核。

 

4.    4.處理其他有關監事事項。

 

 

第六章

 

會議

 

第廿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廿一條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均由理事長召集之,本人不克出席,得委託理監事以外之會員出席(總幹事及副總幹事得出席)

 

第廿二條

 

監事會每半年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而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廿三條

 

理事長認為必要時,經常務監事之同意,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七章

 

經費

 

第廿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臺幣壹佰元(應屆畢業系友二年內自由繳交),另視需要酌收活動費。

 

2.    會員及其他人士之捐助。

 

3.    其他收入。

 

第廿五條

 

本會之經費除為本之目的事業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八章

 

附則

 

第廿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及慣例為準。

 

第廿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