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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實習辦法

中山醫學大學生物醫學科學學系生技實習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生物醫學科學學系(簡稱生醫系)畢業生對於產業需求的了解,並協助其適應生技實習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特訂此辦法。

 

第二條

 

學生生技實習採申請制及分發制其生技實習單位安排由本系統籌處理,本系由該年度大三導師擔任實習負責老師安排實習事宜,如遇特殊狀況,由系主任及就業輔導老師協調處理。

 

第三條

 

本系之生技實習單位之申請,需提出該實習單位之產品、技術、工作環境等資料,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認定之,學生自行安排之實習單位亦同。

 

第四條

 

除學生自行安排實習單位者外,申請實習同學根據「中山醫學大學生物醫學科學學系學生生技實習單位選填志願辦法」選擇生技實習單位,由系上統一協調分發。

 

第五條

 

經本系分發實習單位之實習學生,不得再自行接洽實習單位,或未經本系核准而逕行實習,違者實習成績不予承認。

 

第六條

 

生技實習學生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單位有關規定,違者依實習單位規定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