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中山醫學大學生物醫學科學系系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山醫學大學生物醫學科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系友感情,加強系友團結,砥礪系友學術研究,促進系友事業合作與協助母系發展,並弘揚母校「誠愛精勤」之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山醫學大學生物醫學科學系(臺中市建國北路一段110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均為本會基本會員。

  1. 中山醫學大學生物醫學科學系(原生命科學學系)或研究所畢業者。
  2. 曾就讀於本學系或研究所者。

第五條 凡現或曾任教於本學系所者,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六條 對本系所或本會有特殊頁獻者,經理監事會同意,得聘為顧問。

第七條 現就讀於本系所同學,均為本會之預備會員。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凡本會會員繳納會費後享有左列各項權利: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年會、定期性學術演講會及其他臨時性集會。
  4. 接受本會之出版刊物。
  5.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6. 與系友之聯繫、洽詢及其他服務之提供。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由大會推選之,組成理會。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七人,由大會推選之,組成監事會。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組之。常務理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任期二年,不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常務理事互選之,負責主持會務,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理監事不得同時兼任

第十六條 本會設總幹事及副總幹事各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委任之。總幹事秉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總幹事處理會務。

第十七條 本會由各畢業班各推舉一人為聯絡人。於需時,得於各地設立聯絡處並視實際需要成立分會。

第五章 

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制定及修訂本會章程。
  2.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3. 選舉理監事。
  4. 討論有關會務事宜。
  5.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
  2. 對內處理一切會務。
  3. 3.追認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履行職務事項。
  2. 本會工作及職務之審議。
  3. 經費及預算之稽核。
  4. 4.處理其他有關監事事項。

 

第六章 

會議 

第廿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廿一條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均由理事長召集之,本人不克出席,得委託理監事以外之會員出席(總幹事及副總幹事得出席)。

第廿二條 監事會每半年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而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廿三條 理事長認為必要時,經常務監事之同意,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七章 

經費 

第廿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臺幣壹佰元(應屆畢業系友二年內自由繳交),另視需要酌收活動費。

  1. 會員及其他人士之捐助。
  2. 其他收入。

第廿五條 本會之經費除為本之目的事業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八章 

附則 

第廿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及慣例為準。

第廿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最後更新日期

2024-11-21